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1 00:00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进账单,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按照实现的销售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3月份销售自产A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70 000元,增值税额113 900元,另支付运费3 000元。货物已经发出,货款以银行存款收讫。则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货物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 783 9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6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 900

  (2)支付运费时:

  借:营业费用 2 7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0

   贷:银行存款 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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