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0-14 10:09

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如果在减值前,账面价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时相关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因为特殊原因公允价值急剧下降,发生减值,此时资本公积的贷方数应从借方转出。

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一般是可以转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的,转回的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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