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口关税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06-08 00:00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完整地核算进出口企业进口商品的成本,进口关税应直接在“物资采购”账户中进行核算,不通过“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即企业在进口商品计算应纳税额时,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账户;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飞天公司为贸进出口公司?某月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一批,该商品的到岸价格为人民币500 000元,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50%,则该公司关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和商品采购成本:

  应纳关税税额= 500 000 ×50%=250 000(元)

  商品采购成本=500 000+250 000=750 000(元)

  (2)购进商品并计算应纳的关税时:

  借:物资采购 7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250 000

  (3)实际缴纳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4)商品验收人库时:

  借:库存商品 750 000

   贷:商品采购 7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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