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调整后的所得税核算(二)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10-19 00:00

  三、上半年与下半年均有实际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月份

  有时,企业各月实际工资费用低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有时,实际工资超过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为了简化计算手续,笔者认为,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与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不等时,不用每月都要计算其差额。而是到期末,用当期(一年或者半年)计税工资总额与当期实际工资费用比较,计税工资大于实际工资时,将实际工资费用据实扣除;反之,则将计税工资低于实际工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3]丙公司2006年1月份实际工资10万元,2月份至6月份均为5.5万元,税务部门按800元/人的工资加上浮20%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6万元;下半年按1600元/人的工资比例标准核定的每月计税工资为10万元,7、8、9月各月实际工资费用均为8万元。1月份至9月份,丙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为90万元,且已知丙公司第三季度利润为3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已交所得税20万元。计算并上缴所得税。

  9月份累计实现利润=90(万元)

  9月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5)-6×6=1.5(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0×4/3+1.5=121.5(万元)

  第三季度累计应交所得税=(121.5×33%)×3/4=30.07125(万元)

  第三季度应交所得税=30.07125-20=10.0712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10.07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7125

  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7125

   贷:银行存款10.07125

  四、实际工资小于原计税工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每月企业计税工资均大于实际工资费用时,采用据实扣除原则在税前扣除,不存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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