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废旧物资及免税产品用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6-12-15 00:00

  按新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所需材料,可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生产企业8月份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写明金额为8500元,当月企业直接收购废旧物资1200元;当月从另一生产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所需原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废旧物资时:

  借:物资采购            7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8500

  直接收购废旧物资时:

  借:物资采购 1200

    贷:现金     1200

  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料时:

  借:物资采购 23400

    贷:应付账款等  23400

  委托加工商品、联营投入商品、接受捐赠商品以及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与工业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不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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