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01-11 00:00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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