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3-12-16 11:39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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