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3-12-16 11:39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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