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疑点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1-20 14:10
  我在9月26日写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蠡测》一文(网址见文末所附),是对当时还没有出台的财税[2014]75号文件的几点预测,不幸的是大部分被言重了。笔者将再次管窥蠡测、不揣浅陋,结合经验谈谈这个文件中的疑点。
  一、这个文件在叙述上增加了理解记忆的难度。
  通常来讲,写文章做作文,都是先谈一般的,再谈特殊的,这样就很好理解了,记起来也方便。可是75号文件劈头就说六大行业如何处理,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如何处理,然后才说所有行业如何处理,乍一看还一头雾水呢,很容易就记错了。
  我们把文件的第二条和第一条对调,简单的重新梳理一下这个加速折旧的规定:
  所有行业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满足两条要求,即“专用”和“用于研发”,100万以内的,一次进成本费用,100万以上的,加速折旧。
  这是一般的、肯定的情况,接下来就是特殊的、否定的情况。
  对于六大行业,就可以“颠覆”这两个要求(当然也适用这些要求),如果“不是用于研发的”,也可以加速折旧,但没有100万以内的情况了,如果“不是专用的”研发仪器设备,而是通用的或者共用的,那就只有六大行业中的小微行业,才完全适用前述规定。
  您看,我们来个田忌赛马,调换一下表述顺序,就清晰了就纲举目张了。
  二、这个文件在时间上,仍然模糊
  文件对仪器设备的时间要求,做了双重标准,但仍不明确。一个是必须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个是“新购进”的。
  我们要强调的是,“新购进”和“购进”不是一回事,因为不管撰写者是什么想法,我们首先认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每一个字都有用,否则就是废词废话废字,所以研究者必须字斟句酌,搞清含义。
  这个文件的积极意义一个是促进企业固定资产重置更新,增加投资、提高技术,一个就是为企业节约必要生产资金,这样来讲,一般意义的理解,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就符合时间要求了,网上分析文章大多也是这么认为的。
  笔者的异议就在于,如果这样理解文件,那这个“新”字还有什么用呢?那不就是直接说“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吗?还“新购进”的干嘛?
  “新购进”就是“新买的”,如果2014年4月买一件衣服,你穿到现在,10月31日,我问你这衣服啥时间买的,您会告诉我“这是新买的”吗?
  所以笔者认为,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之间购买的,已经做账提折旧、已经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不适用这个文件,如果这个期间购进的,但由于没有发票或者由于需要建造挂在在建工程中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没有入账提折旧的,因为东西还是“新”的,所以可以适用文件。
  我这样理解文字似乎狭隘了,但我只是提出来,如果我理解偏差了,也就证明了这个“新”字多余到惹了不小的麻烦的程度了。
  三、5000元以内的,不分新旧
  文件第三条明确了一种固定资产,就是5000元以内的,所有行业,只要是“持有的”,没说是不是新购进的,都可以一次进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只要这个资产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就行,不管做没做账、使没使用,虽然这一条连“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都没讲,但文件明确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那以前的旧资产自然应该不适用的。
  笔者就是从这一条的“持有的”看出“新购进”的“新”字是有含义的。
  四、时间上“新”,但资产不见得“新”
  文件只提到“新购进”,并没有提资产是新资产,所以购入旧资产,也应该适用这个文件。那么,企业采购旧的固定资产,或者用旧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旧的非货币性资产,也应该适用这个文件规定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处置旧资产,都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只有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购买方才能抵扣进项的,但加速折旧却节省了生产资金。
  五、仪器设备的“专用”与“共用”或“通用”的判定缺乏标准
  文件强调了仪器设备的用途,研发与生产“通用”的,适用什么税收政策,只能“专用”的适用什么税收政策,很多仪器设备都是既可以专用又可以共用的,既然税法不能细分,那很大程度上就依靠企业的职业判断了。
  六、会计如何处理
  这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还是会计上按既定原则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做纳税调整。这是两种处理方法,各有利弊。
  首先,上市公司肯定不愿意与税法保持一致,因为加速折旧会减少企业利润。
  其次,财务人员大多不愿做纳税调整,因为麻烦。
  再次,虽然税法有规定,加速折旧的可以做纳税调减,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就是不愿承认这个规定,迫使企业不得不做会计处理。
  企业应该根据这几种情况,自行决定。我这里只想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税法文件事实上允许了企业对2014年1月2日至10月30日间购进的已做会计处理的固定资产做出会计调整和税法调整,企业的会计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呢?
  笔者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
  因为虽然会计准则明确了折旧年限、方法、残值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但那也是有原因的,就是变更以后会更好更准确,或者以前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者不合乎时宜或现在情况的,而我们所做的变更显然是为了迎合这个税法文件的,这个税法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可以看成是半个会计政策吧,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应该考虑变更对期初数的影响的。
  七、加速折旧的方法
  文件强调了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四种,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实务中还有很多种,用友财务软件中就有两种。税法所说的,应该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所以简单的判断,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师职称考试中规定的是哪种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文件所规定的就是哪种方法。
  2014年10月31日写讫于单位
  相关链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蠡测
  吉林虹桥税务师事务所 李宝
  2014年9月24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而且可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从而间接提高研发技术,甚至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出台文件做细节性规定,笔者这里以管窥天、以蠡测海,提出一些观点,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提醒财税人员需要注意一些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一个是以待评估一下我们财税人的预测感知能力,以提高我们财税人对政策的把握程度。这也是对涉及这个政策的即将出台的文件(以下简称“新文件”)的预测。
  一、该政策的大致内容
  以下内容,假设媒体所载文字无瑕疵,准确无异议。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 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 强的产品。
  二、该政策需要注意的几点解读
  1、对于所有行业都适用的规定是:
  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超过5000的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其他资产,比如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会计上该摊销的,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摊销。
  另外,从目前说明来看,没说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所以,如果新文件有这样的时间性说明,应该可以把2014年上半年 已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及计提的折旧冲回,重新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没有,则已做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是不能再进行调整的,除非新文件明确是否允许企业在 会计上或者税法上做出追溯调整。
  ⑵、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在100万以内的,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否属于研发设备,是专用设备,还是可以同时用于非研发的通用设备,如果属于混用设备,是否允许享受政策规定的内容;另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独立操作独立确认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组。
  很多的研发设备可能同时就是生产设备,既可用于研发,又可用于生产,甚至有些设备根本就是生产设备,临时转入了研发项目而已,那这些设备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设备,需要职业判断,相信即将出台的新文件不会对此有过细的规定。
  有些资产可能单价非常低,但有可能是企业一揽子购进,并且只有组成资产组,才能正常运转,单独的某个机器不会创造价值,但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确认为固定资 产,这种情况下,按单独固定资产算,全都可以一个个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作为一整个资产组,就只能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了。
  2、对部分明确规定的行业才能适用的是:
  固定资产折旧,按60%缩短折旧年限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二者可任选其一。
  该政策只能适用于新文件规定的行业。将来有可能会扩大到其他行业,从目前说明上看,主要是适用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
  60%缩短年限中的这个“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税法年限,而不是实际的会计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仍然要做纳税调整的。
  3、固定资产的类型
  对于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没有规定资产类型,可以是设备,也可以是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器具工具,甚至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下购置的也应该算),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只能是仪器、设备等,不能是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三、新文件的财税性质
  目前还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单独的税法规定,还是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会计处理也同时规定。
  如果文件要求会计上也一并按规定处理,则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做追溯调整,如果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只要满足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则应该允许做追溯调整。
  如果文件只是一个税法文件,则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做出会计处理或追溯调整。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缩短60%税法年限计算税法折旧,然后将会计上少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除非文件明确是否需要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是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做纳税调减的。因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普遍的解读都把这条规定解读成会计折旧计算没有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所以,如果新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无论税法上还是会计上),则最好做出会计处理,或者提前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明确折旧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问题。本文将以此假设设计例题进行解读。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这是有点技术含量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选择60%缩短折旧年限,则最低税法折旧年限如下:
  研发设备最低税法年限:6年;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最低税法年限:房屋建筑物,12年,机器设备,6年,运输工具2.4年,电子设备,1.8年,器具工具,3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6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8年。
  如果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需要注意:
  1、最好不使用Excel中的双倍余额递减函数。
  Excel中有DDB函数和VDB函数,都是一种递减函数,但两种函数都很难做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作出修正和弥补的,因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假设折旧额逐年递减的,所以可能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但Excel中的函数确是逐年逐月甚至可以逐时逐秒递减的,这不符合会计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税法中的规定。
  2、采用用友等财务软件的企业,需要注意正确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比如,用友U8软件,提供了双倍余额递减法(一)和(二)两套公式,只有一套是目前 会计处理公认奉行的(即折旧的最后两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所以企业在决定采用前,可先向软件的售后服务单位了解情况,以便正确使用公式。
  五、会计调整的性质
  假如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上对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或者明确可以追溯调整,那么,对于2014年即行调整的企业,可能并无多大差异,但对2015年及以后年度才开始调整的企业,则需要考虑这种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以往的观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但是,我们认为,新文件下的这种变更,如果是因为新文件明确要求可以进行的会计 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如果新文件没有明确,按照我们前面论述的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不承认折旧可以纳税调减的情况下所做的会计变更和会计处理,其实还 是会计政策变更(虽然这时的新文件不是会计文件)。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估计上没有错误,本不需变更,只不过是为了迎合新的文件规定才做的被迫变更。
  六、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4年1月5日购入一台研发专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当日即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会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10万元.
  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提取盈余公积。
  假设新文件没有规定会计上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但规定该文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不允许对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
  要求:如果在新文件下发后,该公司决定该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分为两种情况,即2014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和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决定,要求分别作出会计处理。除特别说明外,新文件内容同上。
  解析:因为无论采用直线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不超出税法规定范围,所计提折旧额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需考虑该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但由于企业 这种变更,并不是因为先前会计估计不足,而是因为当地税务部门不允许对折旧差异做纳税调减,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迫做出的会计方法改变的决定,所以应 该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而不是会计估计变更。另外,当月新增的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0=82.5万元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0=166.67万元
  补提折旧金额=166.67-82.5=84.17万元。
  借:研发支出         84.17
  贷:累计折旧           84.17
  2014年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1=90.75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3=24.75万元
  直线法合计计提折旧额=90.75+24.75=115.5万元
  2014年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183.33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000-183.33-1000×2/10÷12×1)×2/10÷12×2=16.67+26.67=43.3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合计计提折旧额=183.33+43.34=226.67万元
  2015年会计补提折旧额=43.34-24.75=18.59万元
  借:研发支出  18.59
  贷:累计折旧   18.59
  2014年会计补提折旧额=183.33-90.75=92.58万元
  借:利润分配       92.58
  贷:累计折旧         92.58
  借:盈余公积       9.258
  贷:利润分配         9.25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对企业有重大意义的政策,新文件出台得越晚,某些准备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的企业,由于不清楚新文件将做何种规定,所以可能越是处于观望状态或者推迟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所以,大家都期盼新文件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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