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试点纳税人
单位、个人
理解:试点纳税人条件
承包、承租、挂靠人
2、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具备条件
3、试点纳税人分类 2011年第65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2011年第65号
4、一般纳税人认定 2011年第65号
(1)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11年65号
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应按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什么是会计核算健全
(2)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1年65号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011年65号
(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2011年65号
(二)应税服务
1、应税服务范围
2、提供应税服务
注意: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5、境内应税服务
提供方在境内
接受方在境内
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1)远洋运输光租和航空运输干租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17%
2)远洋运输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湿租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
(三)应纳税额(怎么算税?)
1、一般性规定
(2)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
(1)价外费用
差额征税(重点难点)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差额征税
兼有多项差额扣除,按项目进行扣除,不得通扣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差额征税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包括五大类:交通运输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代理业。
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差额征税
⑴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⑷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不得重扣)
注意:财税[2011]133号
(5)混业经营(兼有)
(6)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销售额
(7)兼营减免税销售额
(8)开具红字发票
28条: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处理
(9)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2011年77号
(10)折扣销售额
(11)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出口)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
(五)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未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注意:
进项税额
注意: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2012年增值税扣税凭证
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
未规定抵扣期限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163号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正常损失
(4)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扣减进项税额
举例:
3、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1:
(四)纳税时间、地点、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
3、纳税期限
(五)税收减免
1、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具体包括:
2、放弃免税规定
3、起征点
注意
(六)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一)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差额征税
-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四)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五)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2、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3、增值税发票开具
4、征收管理办法
5、其他附则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
营改增实施前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可能简化,具体以市国税局通知为准
1、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税务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实施之前按照?°收入确认?±)
②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审核《申请认定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③审批(营改增实施前,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营改增正式上线之日起)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税务所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不用进行实地查验和约谈等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认定表》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税务所。
④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填报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③审批(营改增实施之前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营改增正式上线之日起)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税务所
税务所应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并在实地查验时当场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税务所。
④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出口企业)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4、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所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二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后,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3.审批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⑴税务所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不认定申请表》返还税务所。
4.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不认定申请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税务机关审批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未在其超标所属月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4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且未在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的小规模纳税人。
⑴税务所审批
税务所应当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限定期限到期后3日内,填写《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并报送给认定机关。
⑵认定机关审批
认定机关应当在2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返还税务所。
⑶告知纳税人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审批同意的,主管税务所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告知纳税人。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提交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但税务机关未审批同意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的告知事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领购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环节。
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和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环节。
税务所所长审查后签署批准意见、批准日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税务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决定送达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所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决定送达环节。
5、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