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环节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1-21 11:39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方式继承房屋的行为均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方式继承房屋涉及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赠)土地、房屋权属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中的“继承方式”应当包括《继承法》中规定的所有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三、税法无明确规定的财产继承
  (一)继承无形资产适用营业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为继承无形资产具有“无偿性”,即不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以应当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继承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只对明文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征税,因此,对继承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涉及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
  对于通过《继承法》规定以外的方式取得遗产的行为,一律视同赠与行为适用税收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我的大伯一生无儿无女,是我们家照顾其生活。大伯去世的时候,将其所居住的一处房产留给了我,请问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需要缴纳契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问:单位或个人无偿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赠予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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