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变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1-21 13:40
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务后工商的程序性要求最早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09-6-12)该文件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事实上这一规定长期没有得到落实。国税函【2009】285号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参与行文,因此也没有得到各地工商部门的相应,甚至一直受到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诟病。但是到了2012年,一贯态度温和的北京市地税局也开始动手,逐步将285号文坐实到企业工商登记的实际工作中来。其实,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举动。本博客将就此展开调查,究竟哪些地区已经落实了285号文,将个人股权转让必须先完税作为后手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前置条件。
地区 法规依据 案例 信息来源
国税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2009-6-1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税总所得税司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北京暂未正式执行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李利威
哈尔滨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前需要到税务部门先办理一个税源监控登记手续,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不征税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有徐律师经手的具体案例 律师徐海舰
海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2012-06-29 琼地税发〔2012〕65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时,由受理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告知企业,由其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先行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的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详见附件),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即可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不予受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尚无案例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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