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政策下企业支付国外佣金的会计处理及征管建议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1-21 16:07
  近来,我们在对某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外销合同中一般都注明以离岸价(FOB)作为成交价,另外规定产品出口后根据销售利润率、收汇情况等支付一定比例的国外佣金。2006年-2007年共支付国外佣金近400万元,均未在发票上列明(即暗佣),会计处理时直接记入“营业费用”科目借方,申报出口退税时也未冲减外销收入,对此情况,会计人员解释为:目前税收政策只是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若以离岸价(FOB)以外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而对以FOB价成交的出口业务,其支付的国外佣金如何处理,政策未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明佣冲收入、暗佣进费用”的做法,据了解,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而我们认为,对企业因外销货物而支付的国外佣金应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理由如下:
  1.从佣金的概念来看,国外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它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佣金一般分为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物的净额即扣除支付国外佣金后的余额确认外销收入,并以此申报出口退税;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其支付方式一是出口后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的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从以上概念可看出,不管是明佣还是暗佣,都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外在表现形式和款项支付方式不同而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二者在会计处理及申报出口退税时的处理上应该是一致的,即都应冲减外销收入。
  2.从税收政策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0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这里的FOB价指船上交货,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上述规定可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外销收入的国外佣金,并没有明佣、暗佣之分,即只要是支付的国外佣金,无论是明佣还是暗佣,都应冲减外销收入;二是出口货物以离岸价(FOB)价成交的,货物出关后出口企业不应再承担与该出口货物相关的任何风险和支付国外费用,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007号)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也就是说,即使外销合同规定以离岸价(FOB)结算,但支付的国外佣金仍需冲减外销收入。
  3.从对税收秩序的影响来看,“明佣冲收入、暗佣冲费用”的做法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比如按照正常经营常规可以按离岸价100万元成交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能与外商恶意串通,在外销合同中规定以高于100万元的价格比如120万元成交,然后出口企业再以支付暗佣的方式将多收的款项20万元支付给外商,这样购销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仍是100万元,而出口企业却以120万元申报出口退税,人为扩大了“免、抵、退”税申报额,这一现象的存在将直接造成税负的不公平,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事实上,现如今,以明佣方式支付国外佣金的现象已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国外佣金都改为以暗佣方式支付,如不对出口企业暗佣进费用的做法加以纠正,将会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的损失。
  鉴于以上情况,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结算,其支付的国外佣金都应冲减外销收入申报出口退税,在此,我们提出几点征管建议:
  1.加强事前政策宣传。当前,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复杂,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较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平衡等因素,都严重影响着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集中业务宣讲与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相结合,将日常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使每个会计人员都能准确把握与本企业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从而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2.强化事中纳税评估。税务管理部门应强化对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关注其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支付的国外佣金是否冲减外销收入。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的,应及时辅导纠正;对因运用政策有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追回;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3.加大事后稽查力度。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大对生产企业出口业务的稽查力度,除检查其支付的国外佣金是否冲减外销收入外,还应关注其国外费用支付情况,检查其是否有将应支付的国外佣金以其他名义支付出去,不冲减外销收入,多申报免抵退税额的情况。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财务核算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财务建议;对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及税收政策缺陷的,应及时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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