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环节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1-25 11:17
  一、股权筹资的税务处理
  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派股息红利。
  注意:
  1.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款”。
  二、债权筹资的税务处理
  (一)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问题: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1.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范围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AB两家企业为关联企业,A企业通过无关联关系C企业向B企业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税前扣除的条件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可
  (2)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标准比例;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如何计算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企业的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权益投资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就是注册资本吗?错误!
  注意: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项目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税前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
  第一步:确定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全部关联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第二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三步: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案例1】某企业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1年接到美国某公司订单,为完成该订单,该公司需要一次性采购800万元的原材料,为此该公司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6%向其母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3个月——2011年6月1日~8月31日,支付利息12万元。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假设该企业2011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如表1所示,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表1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单位:万元)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平均权益投资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解析』
  (1)确定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2万元
  (2)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如表2所示:
  表2: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平均权益投资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200
  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0
  0
  0
  0
  0
  800
  800
  800
  0
  0
  0
  0
  2400
  关联债资比例=2400/4200=0.57,由于未超过标准比例,利息支出都允许扣除。
  【案例1续】如果该公司向母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年支付利息48万元,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解析』
  (1)确定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48万元
  (2)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如表3所示:
  表3: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平均权益投资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200
  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9600
  关联债资比例=9600/4200=2.29,超过标准比例,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8×(1-2/2.29)=6.08(万元)
  结论:税法限制的是长期、大额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目的是防范资本弱化。
  注意: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关联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将会出现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但对债权人而言,无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是否扣除,债权人一方自关联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个人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企业能否根据其收据入账,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解析:
  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的税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1.融资性售后回租
  2.经营性售后回租
  界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特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判断售后租回交易是否形成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对承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对出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增值税和营业税
  ①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出租方提供融资租赁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①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②出租方提供经营租赁的行为: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收入的确认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
  租赁费用的处理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折旧的计提
  承租方计提折旧: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出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出租方计提折旧;承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印花税
  按 “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北方阀门正在与北方信托公司协商一笔售后租回交易,计划将一栋办公楼出售给北方信托公司后再租回。双方尚未就售价、租金和租期等达成一致意见。财务总监希望杨鹏就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相应的税务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解析』
  北方阀门与北方信托公司的该项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1.关于会计处理的分析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一、形成融资租赁的情况
  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北方阀门出售办公楼的售价高于或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二、形成经营租赁的情况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2.关于税务影响的分析意见
  (1)如果形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
  ①流转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租方出租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承租方计提折旧: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出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③印花税的影响
  产权转移书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立合同人或立据人都应负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税率分别是0.5‰、0.05‰。所以,双方负有上述印花税纳税义务。
  (2)如果未形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按照经营租赁进行税务处理:
  ①流转税
  出售办公楼的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
  出租方出租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应该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出租方计提折旧;承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③印花税的影响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的立合同人或立据人都应负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税率分别是0.5‰、1‰。所以,双方负有上述印花税纳税义务。
  四、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其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1.会计
  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税法
  (1)增值税和营业税
  销售过程和回购过程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印花税
  按照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