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尚需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及细节完善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2 14:07
  由《中国文化报-文化财富周刊》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首届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4月16日在北京召开。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了财税政策扶持与优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改制及融资在税收规划上面临的困惑等等议题。
  本次论坛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为文化产业资本运营宏观税收、法律政策解读;第二阶段为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实务解读,旨在优化文化企业资本运营中税务规划,降低潜在法律风险。在第一阶段,嘉宾们围绕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及如何优化等内容作了探讨。第二阶段,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等业内人士就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及投资中的税务规划,文化企业上市过程中税收依赖、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以及在境内外的上市的成本及法律风险进行了比较。
  在两个阶段的讨论中,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现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停留在一事一议,阶段性执行层面,希望能从整个产业发展,国家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文化产业,制定一套专门针对该行业的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
  被定义为支柱产业 财税政策大力扶持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而在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明确地提出要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和要求。
  为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财政部建立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企业均可以按程序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而在税收方面,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包括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扶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企业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和文化企业走出去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在此次论坛上,一直致力于文化产业领域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分税种梳理了现行扶持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他说,增值税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体制改革和对走出去企业的扶持。具体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扶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动漫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方面,魏鹏举认为,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本上是实行免税或者给予高度的优惠税率。对走出去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是对文化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扶持。此外,对于重点文化行业,比如动漫、电影,扶持力度也很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5年的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文化企业有三年的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文化科技企业,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是个全球性的产业,无论是文化要走出去,还是把最优秀的文化人、艺术家吸引过来,关税是至关重要的税种。”魏鹏举表示。他说,在艺术品投资方面,根据《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2012年起,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6%(暂行1年),2013年这个政策又延长了一年。
  税收政策缺乏顶层设计 执行细节待完善
  魏鹏举认为,目前税收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可以说已经颇有成效。
  据他统计,目前,国家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大概有30-40条。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政策的过渡性色彩浓,很多政策都是边改边调,为了改革或者为了某一个重点行业而出台一些税收政策。
  与他有同样感受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施正文认为,现行政策确实存在一事一议的情形,系统性不足。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3月22日联合发布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2~2013)》测算,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6000亿元以上,增长速度为18%左右。我国文化产业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
  因此,业界期待,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能进一步加大,有关部门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去强化文化产业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并完善执行环节的细节问题,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产业扶持政策。
  总体来看,与会专家们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从立法高度考虑文化产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建议,应强化对文化产业的立法工作,加快建立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统领,包括各种税收扶持政策相结合的法规体系建设。魏鹏举则希望,国家能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一样,把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去制定专门的长期的财税扶持政策。
  2.财政扶持要对面不对点。据介绍,目前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已达30-40亿元,北京市更大,去年规模达到了100亿元。但是,面对成千上万个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不可能真正清楚哪些企业好,哪些企业项目更好,哪些企业更需要补贴,往往是补贴了那些不需要钱的企业,出现非常有钱的国有大企业很容易到资金,而那些需要钱的好的项目可能还得不到资金的情况。因此,魏鹏举建议,财政扶持资金应该是扶持整个产业,而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具体项目。
  3.运用税收优惠来拓展文化融资的渠道。“在文化投融资渠道拓展方面我们觉得大有可为,这些年民间的资本雄厚起来了,他们也积极的要发挥他们自己的作用,这些市场主体和千千万万的微观主题都有实现自己创业抱负的冲动,我们应该降低投资的门槛,特别是引导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形成国家的支持和民间资本的互动关系,共同发展文化产业。”贾康表示。
  4.降低税率。据介绍,与欧美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文化企业的税负是偏高的。比如艺术品交易,我国的艺术品交易税负全球最高。而在英国,针对文化产品交易的标准税率是20%,但对绝大多数的文化产品实施零税率;葡萄牙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3%,针对文化产业的只有6%。基于这一现状,专家们呼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对文化产品实施低税率。
  5.健全税基式优惠政策。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完善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的800元税前扣除标准太低。此外,不少创作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的作品,却要集中在一个时点上进行纳税,是不合理的。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原创作品,也不能起到激励创作、创新的作用。此外,还应对文化企业费用扣除方面的政策进行完善。
  6.营改增问题。魏鹏举表示,根据他们此前的调查,“营改增”试点中,60%多的文化企业是受惠的,但受惠的绝大多数还是文化企业中的制造型企业,而做原创的源头性企业不但税负没降,反而有所增加。他们曾对两个文化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了测算。一个是华谊嘉信,营改增后,根据测算,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反而是增加了77%,原因是华谊嘉信是以人力投入为主,而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人工成本占的比重比较大,所以可以抵扣的成本比较少。二是蓝色光标,由于它是环节性、渠道性的广告企业,税负则是下降的,降幅约为53.64%。
  营改增方面另外一个问题是抵扣链不足。比如一个营改增文化企业,如果它原来的上下游关系企业如果没有营改增,很可能它就不愿意再和这些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了,这也是今后营改增中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7.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由于缺乏对文化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扶持,导致目前的一些文化产业园区空壳化,最终只能沦为房地产经营,而不是产业化经营。
  相关链接: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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