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4 11:06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50万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产品成本为5万元。

  要求:做出处理。

  【答案】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2.视同销售行为(重点)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比如厂房建造)、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该部分的会计处理不要求掌握)。

  会计处理时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1)采购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相关知识点】

  (1)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或资产成本。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可以按照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购入免税的货物一般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额转出

  (1)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厂房建设)、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提示】购买的货物的毁损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购买材料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5.交纳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货物+视同销售)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6.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按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提示】不能确认营业外收入,退的是购买货物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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