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促进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4 13:39
  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因素分析
  激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大多数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
  激励小微企业人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缺乏。当前科技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仅限于取得省级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对调动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激励小微企业风险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而现行税制激励小微企业风险性创业投资的力度偏小,并且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补助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不明显,这些因素导致小微企业创新热情不高。
  激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当前税收优惠没有形成系统的激励机制,政策宣传辅导不够,且不能及时跟踪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导致企业对有关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较少。
  发达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主要是通过减免税及多种优惠手段,构筑一个从小微企业建立、发展到重组或升级的税收政策扶持体系,这个体系涵盖小微企业创办、技术创新、资金积累和人才教育发展等各个环节,重在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下几条经验值得借鉴:
  突出税收激励的重要性。发达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基本上都含有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宏观调控的经济导向,又与时俱进。比如英国对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投资额的60%给予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达4万英镑,还免缴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韩国对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国税部分的所得税和4年的法人税50%等。
  突出税收激励的针对性。发达国家普遍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尽可能降低企业创新发展的风险。比如美国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实行税率减半政策。地方政府普遍对新兴的小微科技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等。
  突出税收激励的系统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等多个税种,涵盖小微企业创办兴业、创新发展和科技开发等环节,形成比较完整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比如日本对从事新技术与设备投资从而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对新技术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对为提升研发能力而购买或租借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作30%的非正常折旧,或免征7%的所得税。
  突出税收激励的多样性。发达国家普遍制定实施多元化的税收激励方式,如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减免和亏损抵补等。比如法国对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给予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延期5年缴税的优惠;对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允许有条件地实用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式等。
  突出税收激励的超前性。发达国家重视税前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的间接税收鼓励明显多于直接税收鼓励,如投资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专项准备金提取等。比如加拿大规定在职人员每年可动用自己的退休储蓄金支付3个月的脱产学习费用。这部分储蓄金免征所得税,且所用掉的份额可在10年内再免税存进来等。
  突出税收激励的规范性。大多数发达国家严格设定优惠幅度范围,彰显规范管理、适度优惠的原则。比如德国提高课税收入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折旧和回扣;降低累进税率,所得税税率上限降至53%、下限降至19%等。
  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面对已经到来的高生产成本时代,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必须走转型升级之路。税收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杠杆的调节作用。
  一是建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现有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比较单薄,缺乏针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应以激励创新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目的,既体现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能够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二是加大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支持创办小微企业方面,建议对欠发达地区新办小微企业,给予投资额的2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政策;对新办小微企业购置的旧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对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在3年内按资产成本的50%给予折旧。在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建议降低技术转让收入的标准认定门槛,只要符合科技部门认定,应予以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资本收益,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地方对新办科技型小微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政府税收分成;当年度研究开发费支出超过前3年平均发生额的,允许超过部分的50%抵免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认定门槛。在促进小微企业资金积累方面,建议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待遇,将个体户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起征点调至35000元并改为免征额;扩大过渡期优惠面,将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以下减半征收改为2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鼓励小微企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科技研发基金,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提取,增加企业积累。在激励人才教育发展方面,增加高科技人才自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笔医疗教育费用支出扣除、养老或抚养儿童费用扣除等项目;提高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
  三是引导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应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及时跟踪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避免企业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严格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程序,对企业审批类减免税,实施创新项目立项登记制度,确保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真正用于科技创新。创新小微企业服务举措,督促企业健全账证和规范税收核算,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比如选择合适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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