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首页
>
增值税辅导
>正文
作为价外费用的贴息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8 09:35
问: 销货方如果收到购货的贴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到的上述贴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申报缴纳增值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如何调整
10-13
增值税发票
10-13
增值税抄税
10-13
7月开始流转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07-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如
06-15
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提示重号,应如何处
06-15
使用积分兑换的话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06-08
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06-05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CANET)- 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
考试
选择辅导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管理会计师
ACCA
CMA
审计师
统计师
经济师
银行
基金
证券
实务
资讯
实务
法规
税务
审计
出纳
报表
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分录
财务咨询
财务管理
地方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江苏
浙江
山东
福建
河南
湖南
湖北
山西
河北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四川
云南
贵州
广西
新疆
青海
吉林
辽宁
西藏
海南
内蒙古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