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09 10:09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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