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10 15:17
  有一公司在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既有股东增资,又有向股东个人无息借款,还有向银行一般性借款。请问如果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大于股东增 资额,但小于股东增资与股东个人无息借款合计,也小于股东个人无息借款与银行一般性借款合计。请问银行一般性借款利息如何处理即是否要进行资本化计算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账务处理由大连诚誉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高志崇解答,大连新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赵迎春审核
  贵公司的问题,建议可根据会计准则和指南及企业内部管理等相关的规定办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第二章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计算资本化金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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