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中的企业往往会采纳销售业务提成和销售佣金等两项销售激励制度。其中销售业务提成与销售佣金有严格的区别,区分销售佣金与业务提成,关键要看销售人员是否同企业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如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业务提成,如不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销售佣金。基于此分析,如果是销售业务提成,则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应该视同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是销售佣金,则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应视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有关销售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即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提成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销售人员除了每月定额发放工资外,再按照其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不再另行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企业也就达到了防止销售人员滥报费用,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的目的。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减轻销售人员获得销售业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应按照以下技巧设计低税负的销售激励制度。
第一,设计低税负的销售业务提成制度。如果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雇员,即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进行剥离,实报实销,按照销售人员完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和手机通讯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设计低税负的销售佣金制度。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与销售人员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司里实报实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必须把餐饮发票开成公司抬头名字)何手机通讯费等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