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押运企业流转税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16 13:37
  日前,深圳专员办在营改增专项调研中发现金融押运行业营改增改革处于暂停状态。各试点省市仍按营业税进行征收,且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不一。金融押运企业流转税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金融押运业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有价票据、金银珠宝、高级艺术品等安全押运服务,以避免上述财物在存放、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从金融押运企业提供服务的表现形式来看,其最终的表现形式是运用运输工具和人力将一些贵重、特殊物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实现了贵重、特殊物品在空间和位置上实现了转移,符合交通运输业的特点。但是,金融押运企业在提供物品运输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另一项特殊的服务,这就是“武装护卫”,是通过自身持有的特殊装备来为客户提供对贵重、特殊物品安全的保卫服务,这又符合服务业的特点。
  金融押运企业提供的是“运输”和“武装护卫”同时交织在一起的服务,其中“武装护卫”服务应为基础和主导,而“运输”则为表现形式。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各地按照不同的理解和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押运企业实施了不同的流转税管理模式:有的地区对金融押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有的地区对金融押运企业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照“交通运输业”管理地区的金融押运企业税负低于按照“服务业”管理地区的同类企业。
  金融押运行业流转税政策不统一,导致了同类型企业在不同地区税负不一致。若按金融押运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推行营改增试点,难以实现税改后的税负公平和税政统一。目前试点省市的金融押运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处于暂停状态,各地仍各征各税。
  为公平税负、统一税制,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金融押运行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若认定其为交通运输业,则统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若认定为服务业,则先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对其征收营业税,待其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时,再对其按服务业税目依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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