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16 15:49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笔者认为,“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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