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要做吸收合并,被合并公司选择按照特殊重组税务处理是否需要进行税务清算?还是只需要做特殊重组备案?具体的步骤及办理时效可否告知?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您公司不同的重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