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文件规定可以比照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故仍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即: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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