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变更后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A公司原为内资企业,后将部分股权转让于某外国投资者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已办理,A公司现正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6年还可以享受免征);变更为中外合资后,按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A单位2006年度该如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应该继续按原先优惠政策享受还是按照中外合资优惠政策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对原为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若变更设立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并且其符合税法及其实施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之条件的,可依法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原内资企业因符合特定条件而尚未享受完毕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该企业已变更为外资企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不能再适用于外资企业。因此,原免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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