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时包装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对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出借出租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如例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应随同所包装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如果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出售包装物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兔税货物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对包装物单独什价,但免税货物与包装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对包装物可随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3)对包装物单独计价并另开发票和记帐核算的,应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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