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中的税收政策运用
随着股权转让业务的增多,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也成为税务和企业人员必须面临的一道课题。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两者大相径庭,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对股权和资产的界定与区分并不是十分清晰,容易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影响 到税收政策能否正确执行。笔者从一起股权转让案件入手,浅谈一下在实践操作中,如何正确看待和运用股权转让业务中的一些税收政策。
案情简介
新疆W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1日,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市A县,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及销售。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洗煤厂房、设备等,股东为甲某、乙某,其中甲某持股55%,乙某持股45%。
2010年4月,甲某、乙某(转让方)和B公司(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以总价73423万元的转让价格,向B公司转让W公司(目标公司)100%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包括以下内容:
转让价款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生效后十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0123万元,剩余价款在X市有关部门出具目标公司股东及股比等确认文件后三日内,全部支付给转让方。
股东变更及股权过户:在省政府相关部门批文下发,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后,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东变更及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债权债务:《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前,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签署后,债权债务由重组后的公司负责和承担。
职工安置:协议签署前的公司正式职工和转业军人,由重组后的公司继续录用,并依法妥善安置。
税款缴纳: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向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也由受让方承担。
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W公司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而B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的三年时间里,也陆续支付完股权转让价款。这期间,在2011年底,尽管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W公司还是按照合约,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对这起股权转让案件,A县地税局在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本次交易的实质为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另一种认为,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不用征收营业税。最终,A县地税局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未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区别
在《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给出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定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转让标的不同。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②转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资产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③转让程序不同。股权转让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需经工商变更程序;资产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不需经工商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