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内销售的货物和餐馆外设立小卖部销售本店的货物如何计征税款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按规定在当地的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为了扩大规模,我们决定在饭馆外面设立一个外卖点。并按餐饮服务业计缴了营业税,但当地的国税局却找我要征收这部分收入的增值税,请问国税局的意见正确与否,有国家的税法文件规定吗?

  答:国税局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