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本公司今年与下属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借用协议,将下属公司的一名员工借用到总公司。期间,该员工的薪酬由下属公司按月支付,总公司则每半年与下属公司结算一次该员工半年内的人工成本。
请问:
下属公司收到总公司支付的人工费是否属于收入?能够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的话,总公司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该笔人工成本的支出应如何在税前进行抵扣?
税信达专家解答如下:
所述行为为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支付人工费用,不作收入不开票,支付单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项费用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