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留抵的税额可否继续抵扣的几个具体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23 14:39
  案列:
  A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般纳税人B公司,其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A公司承接,B企业原有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B企业增值税留抵税款190万元,可否结转至A公司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B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B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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