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中体会大国税收本来的模样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24 14:11
  “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当我们再次默念起富兰克林这句广为流传的话语,中国税收法定的原则,很可能再次以立法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昨日来自新华社新华视点的一条简短消息,12月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尽管新华社报道中的信息仍显寥寥,但其所流露出的信号,以及由此可能衍生出的系列具体而微的变化,都足以让人心生想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被媒体普遍解读为加强人大对财政税收的约束力度和监督职能。由此对照,从纲领性的文件到立法法的细致性修正,无疑既是在税收事项上赋予人大更多的约束和监督力量,亦是另一种昭示:国家对于税收的态度,正在经历从粗放性到规范化的重大转身。
  有一种误解必须被澄清。于现行立法法中,“税收法定”绝非翻章难觅。立法法第八条有关“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内容中,就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但其第九条又同时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此种粗放性的规定,必然会导致对征税权的过度授予。正在发生的半月内有关部门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已不去说他。另一组习惯性地被观察者们拿出来的数据是: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
  红头文件亦能征税;一纸“暂行”的税收条例可以“暂行”上十年;一些税种甚至在舆论的强烈反对中执意开征。历数这些公共的税收话题,它们指向的实际上都是一个问题:对于征税的现实合法性审查远远不够。何为税收法定?通俗说来就是由立法者来决定全部的税收问题,其中又包括征种的开征、税率的确定,以及相应优惠条款的制定。至于这里所称之“法”,亦绝非部门法规乃至是红头文件,而是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之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税收一项单列,并清晰其中的具体立法点,就是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补全和现实约定。
  不妨进一步明晰的是,所谓税收法定,仍然不是修法补全这般简单。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就曾公开表示,在立法法作出修改后,目前而言,这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二是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虽然法不能溯及既往,但哪些现行的税收暂行条例应该上升为法律,或者是加以废止?在后续对新税种的立法开征中,又如何保证征税是一种基于正当性的结果?较之全国人大,这都是一次对其立法能力的郑重考量。倘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该部分内容通过,当务之急,是对这些事项做出提前的安排。
  一个现代的公民可以什么都不是,但它首先必定是纳税人;而一个国家惊心动魄的财政史中,亦必然包括有关税收的部分。税收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深刻关系,对于公民,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对于国家,让税收时刻处于法定的框架之内,更是无法回避的责任。长期以来,此种宏观的义务和责任,我们显然处于某种不对称中。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即便暂时只是“草案”,它也有助于去提醒,税收本来的模样应该是什么。大国税收,原本就应该是一件严肃和郑重以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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