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为加速回款速度,对于提前回款的客户,实行按回款额下浮2~3%的优惠,此项费用可否税前列支?同时,客户为了支付我公司货款,而将票据贴现,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贴现息, 银行给客户开具总额贴现息单据,再由客户开具给我公司收据,我公司作财务费用,此事项及处理方法合理吗?

  答:贵公司为加速回款速度,对于提前回款的客户,实行按回款额下浮2~3%的优惠,这属于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

  目前税法对企业销售折扣(折让)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做出了明确,即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该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贵公司为客户承担其票据贴现息的问题。由于票据贴现应该是由持票人承担并支付该笔贴现息,贵公司客户将其持有的票据进行贴现,则该笔贴现息应该是由该客户自己承担,因此,贵公司为其承担该笔贴现息并凭其开具的收据入账这一事项及处理方法是不合理的,在税法上也会被作为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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