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4-12-26 11:03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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