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财税[2013]7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其中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以上“五险一金”可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