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1-04 09:44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稿或设计方案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特许权使用费是围绕对财产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所以,如果某境外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某项设计方案、计划或商标,因许可境内居民企业使用该方案、计划或商标而收取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若境外企业或个人按境内居民企业需求专门进行有关设计或制定计划,且设计方不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那么,设计方收取的服务费属于劳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视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适用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条款。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有关资质证明等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境外公司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某些资质认证而收取的服务费,一般来说属于劳务性质。但如果上述资质证明无需对产品进行专门检验,而是用户通过加盟会员或缴费购买的形式,则应视其为商品或商誉的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范围。
  问:境内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
  答:“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服务费支出,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境内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缴纳还是向地税机关缴纳?
  答: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分别向主管该境内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缴纳。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管辖的,就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管辖的,就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如果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根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孰优原则确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10%,应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时限为几个工作日?
  答:根据《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59号)中的相关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暂定为已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因此,按规定,我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时限统一为20个工作日。若出现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情形,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税务机关均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问:居民企业以外币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选择何种汇率代扣代缴税款?
  答: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是否可以扣除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