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相关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所得。因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应为劳务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