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