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1-05 09:47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即使是商业保险,也准予扣除,如企业自有的小汽车的“全险”就可在税前扣除。另“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解读: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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