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误区1: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1-06 10:56
  财税〔2014〕75号文件虽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法律的级次和文件内容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还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例:某企业2014年6月购买一台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800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企业2014年7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为5%进行计提折旧,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将该台电脑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过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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