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市场变动的原因,产品价格也在变动,直销企业销售我们的产品,因价格降低,我们能否按照折让或折扣的形式处理?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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