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查出的税款要缴滞纳金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近日,审计局对某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出了少量的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该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到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在补缴这批税款的同时是否还要补缴滞纳金的问题上,审计机关也难以确定。于是审计人员向相关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求助。

  :判断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该加收滞纳金关键是看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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