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做电脑维修生意的,兼营一些耗材,营业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一个月的营业额不足3000元,只有两个人,我想问一下,我需要向什么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是否可以免除这些税额?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文规定:我省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因此,您叙述的情况应该首先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您达不到起征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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