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点改变但未出省如何办理税务登记_纳税辅导_综合类辅导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8-07-18 00:00

  问题:我的工商执照从本市变到外市,但未出省,营业执照已经变更完了,问税务登记这方面如何办理?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如果不跨市,从区到区应办理变更登记,但要在原税务机关结缴税款、滞纳金等;在同一区地点变化,则更改事项就可以。

  如跨市,则应办理注销登记。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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