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不实就要受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某企业是一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该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经进一步核实后,认定为偷税,并作出对所偷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该企业感到冤枉,并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的念头,的确是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拿不出钱缴税,只好将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额改小了,待将来有所缓解后,再把欠税补上去。何况其企业账簿上已如实记载了“工程施工收入”及应计提的税金,这种情况是否应受罚?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只要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申报,就认定为申报不实。此外,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是偷税。税务机关可据此处以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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