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根据近年来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通知规定: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按照以往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规定的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规定的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三)除上述规定的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政策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而按照目前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分为从事应税业务和从事非应税业务两类。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6年9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这个文件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的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规定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新颁布的文件明确了从事上述不予征税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要进行申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这个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这一通知还特别强调各地要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报的情况不符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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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规定的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规定的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三)除上述规定的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政策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而按照目前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分为从事应税业务和从事非应税业务两类。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6年9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这个文件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的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规定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新颁布的文件明确了从事上述不予征税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要进行申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这个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这一通知还特别强调各地要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报的情况不符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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