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要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是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时,除了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外,还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数额上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注意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因此,凡是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对于没有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行为的,则应按照偷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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