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案情介绍]:张某在市农贸市场承租一摊位卖烟,按规定每月缴纳税款人民币1000元。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征收时间内,张某没有缴纳税款。税收专管员曾某多次催其缴税款,张某仍不缴纳。一日上午,曾某再次催其缴税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破口辱骂曾某,曾某则说“你的税必须交”,张某遂抬脚向曾某小腹踢去,并挥拳猛击曾某头部。威胁曾某以后不得再向他收税。

  [法律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所谓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也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纳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应纳税款和依法执行职务的税务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和拒不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构成抗税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行为。威胁,主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并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抗税罪构成犯罪的关键特征在于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和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数额和情节。对于抗税数额较小,抗税情节一般,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没有明显侵犯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的,应当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抗税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单位不能构成本罪。(4)抗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纳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目的而非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的,不构成抗税罪。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构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根据研《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在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本案中张某作为纳税人,本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却采用暴力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符合抗税罪的构成特征,应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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