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A县国家税务局在一年一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发现某企业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有关规定,取消了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该企业不服,遂向该县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B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B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了该企业的复议申请之后,认为B市国家税务局无权复议管辖此案,此案应由A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管辖,遂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复议申请,同时将案件移送A县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的自我保护权力。但是,纳税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找准复议管辖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这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的“一级复议”原则,同时它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除了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其他几个特殊的管辖原则。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特殊的复议管辖原则,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按规定取消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是先由基层税务所审查之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上加注意见,最后呈报A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需要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本案就不能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只能适用特殊原则,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特殊规定。因此,B市国家税务局是无权管辖此案的,本案只能由最终审批机关A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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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的自我保护权力。但是,纳税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找准复议管辖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这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的“一级复议”原则,同时它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除了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其他几个特殊的管辖原则。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特殊的复议管辖原则,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按规定取消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是先由基层税务所审查之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上加注意见,最后呈报A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需要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本案就不能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只能适用特殊原则,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特殊规定。因此,B市国家税务局是无权管辖此案的,本案只能由最终审批机关A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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