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偷税罪被判处罚的,可以免除补缴税款的义务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案情介绍]张某因偷个人所得税3.5万元且占应缴税额的23%,构成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可否对张某免除其补缴税款的义务?

  [法律分析]本案中,在对张某执行罚金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偷税罪被判处罚金的,并不免除补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212条的规定,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执行财产刑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顺序问题,确定了税款追缴优先的原则。

  税款追缴优先原则的立法基础在于税收的一般优先权。所谓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涉及到的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不同,它们本来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分别属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这些犯罪案件中本应上缴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税款作为违法所得和罚没收入予以没收,虽然这些罚没收入也应上缴财政,但由于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规定,这些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从而影响到中央财政的收入。

  如果先执行财产刑,可能会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为了解决法院执行财产刑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矛盾,同时也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的收入,我国刑法规定了税款追缴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优先于法院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是在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财产刑之前进行的,税务机关先行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是依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款为依据而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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